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人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直接用于自己投资的企业使用,企业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是银行的贷款借据,借款人为投资者;季末企业直接将利息直接转付给银行,银行利息收据上的借款人为投资者。请问此笔100万贷款是否应属投资人将款项借预企业使用?对企业支付的该笔利息给投资者是否应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人个人向银行贷款,直接用于自己投资的企业使用,此行为形成个人转贷业务。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和关联方利息支出规定的比例准予税前扣除。同时,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支付银行利息支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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