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四川省苍溪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请求对武汉市恒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核查。
经查,该公司虚构从苍溪县力弘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到梦中医院销售的行为,按票面金额的7%支付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武汉市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45298.99元,加收滞纳金 34069.48 元,罚款145298.99元的处罚。
截至目前,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案所退缴赃款人民币145,298.99元予以没收,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