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该资料来源于亚洲税务行政及研究组织(Study Group on Asian Tax Administration andResearch,简称SGATAR)于2014年9月1日至5日在中国主办的第16届工作阶层会议资料中的中国部分,由中国台湾出国报告网整理后以中文繁体形式对外公开发布,TPPERSON再次整理为简体,该标题为TPPERSON所加。本次会议除澳洲及巴布亚纽几内亚未出席会议外,共有14个会员国参与讨论。会议以转让定价相关议题为讨论主题,会中除由所有出席会员国及地区代表报告其转让定价法制进展及实施概况外,主办国以指定专题报告形式,分别邀请马来西亚、纽西兰、韩国、日本及中国等5个国家代表,分别就转让定价特定议题“欠缺可比较对象之挑战、应备文件、集团内部服务及中国转让定价反避税面临的挑战”说明其国内转让定价规定或分享实务经验。此外,主办国亦邀请OECD 代表报告“BEPS方案之转让定价议题最新动态”。
一、最新动态
(一)法律架构:
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
2、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法律及条例之相关细则与函。
(1)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税发第121 号:反资本弱化条款
(2)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税发第114 号: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3)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2 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含括TP、APA、CSA、CFC、thin-cap 及GAAR。
(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国税函第37 号:受控外国公司CFC 白名单-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数据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纽西兰和挪威者,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之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居民企业之当期所得。
(5) 2009 年国税函第188号:严格执行转让定价跟踪管理
A. 5年期间: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之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之最后年度之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追踪管理。
B. 于追踪管理期间内,涉及2008年度之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之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追踪年度之次年6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6) 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363 号:跨国企业在境内所设立功能及风险有限子公司,不应出现亏损。
(7) 国家税务总局2012国税发13 号:特别纳税调整内部程序
A. 对税务机关在特殊之税务调整上,制定标准化之工作程序。
B. 作为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2 号函之补充说明。
(8) 国家税务总局2012国税发第16 号:《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该规程所订定之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必须达到一定之门坎(例如: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案件等)。
(二)实务发展:
1、建立反避税“三位一体体系”:为了让有限的转让定价查核资源作最有效运用,以达成“预防与调查”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创造了“三位一体”反避税管理制度,是一个整合管理、服务与调查的系统,且预防与调查并重。
2、调查绩效:
(1)2013年调增税额469亿人民币,是2008年的23倍。
(2)2013年调整所得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及1亿人民币以上之案件分别为76件及10件,较2008年的23件及1件有大幅的成长。
(三)相互协议程序(MAP):
近年签订协议件数
年度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非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如:相应调整协议)
合计
2005
1
0
1
2006
0
0
0
2007
3
3
6
2008
1
4
5
2009
7
7
14
2010
4
3
7
2011
4
4
8
2012
9
4
13
2013
8
5
13
合计
37
30
67
(四)反避税工作重点
1、巩固监管体系并加强监测和管理;
2、强化行业面调查并改善信息基础架构;
3、持续合作进行反避税调查并加强联查程序;
4、进一步拓展反避税专业小组并发展专家联合会审。